美国1952年移民法对亚洲移民和亚裔集团的影响(3)

美国1952年移民法对亚洲移民和亚裔集团的影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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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美国以前的移民法相比,1952年移民法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首先,所有种族都有入籍权,设立亚太三角区,放宽了移民的种族限制。1952年移民法继续沿用1924年移民法关于各类移民的界定;在确定限额移民的 数量时,欧洲移民限额为欧洲各国的族裔人口在1920年美国人口中所占比例的0.166%为基数,加上亚太三角区内各国每年100名限额,每年总限额为 15.6万人,西北欧国家所占的限额仍为全部限额的85%。由此可见,来自亚洲和东南欧国家的移民依然是1952年法歧视和限制的对象。
其次,各国每年使用的限额不得超过该国当年限额总数的10%,但也增加了非限额移民的数量,包括美国公民及永久居留侨民的直系亲属。1952年移民法 为此制定了限额优先制度,30%的移民限额用于21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父母和美国公民的外籍未婚子女,20%的限额给予在美国已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侨的配 偶及子女。全部限额用完后如有剩余,则用于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1952年移民法还取消了移民的性别歧视。
再次,采用给予美国急需的各类人才移民限额优先权的方法来选择移民。1952年移民法规定,全部限额中的50%用于美国急需的、受过高等教育的、有突 出才能的各类技术人员。凡不属上述限额的移民入境时不得享受优先权;入境时必须向劳工部说明进入美国后打算从事的职业;如果该移民入境后从事的职业可能引 起失业或降低美国人的工资,司法部应拒绝这种移民入境,企图以此来保护美国的劳动力市场。
第四,限制殖民和附属国居民使用宗主国的移民限额。1924年移民法规定,殖民地和附属国居民移民美国时,其限额应计入其宗主国的限额,但对移民人数 未加限额。1952年移民法对殖民地和宗主国居民移民美国在数量上作了限制,规定每年各殖民地入境的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其主要适用范围是英属西印度群 岛、香港、法属印支半岛和荷属印度尼西亚。
最后,加强对移民和侨民的安全审查和归化管理。1952年移民法详细阐明了有关申请签证、入境口岸检查以及归化程序的规定,规定31类“不受欢迎”的 人禁止入境,其中包括: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妓女、乞丐、“有可能成为公共负担者”、无政府主义者、罪犯、有可能威胁美国安全和社会制度的人等等。更 为突出的是,1952年移民法将1950年的《国内安全法》纳入其中。
从1952年移民法的实施后果看,它对亚洲移民和亚裔集团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体现了美国对亚洲移民政策的两重性。
第一,由于1952年移民法仍然坚持民族来源限额体制,因此极大地限制了亚洲移民的入境数量。中国、日本、菲律宾等国的移民限额依然是象征性的。整个 亚太三角区的移民限额也不过2000名,尚不及波兰一个小国的限额(6524名)。这是1952年移民法对亚洲移民最突出的限制和歧视。
其次,1952年移民法为亚洲移民设立了亚太三角区,在地理概念上,亚太三角区系指东经60度以东、西经165度以西、南纬25度以北的地区,主要包 括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东南亚各国、中国、日本、菲律宾、朝鲜半岛以及夏威夷以西的太平洋岛屿。该法规定在亚太三角区内出生的外来移民,若其血统有一 半以上属于亚太三角区内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国、土著民族或殖民地、附属国,其限额应归于该区内,这也就是说欧洲移民的限额指标将计入其出生国限额,而 欧洲的亚裔移民入境时使用的限额是计入其民族血统所属的亚洲国家所属的限额;另外1952年法所规定的西半球实行非限额移民,但这一原则不适用于居住在西 半球的亚裔。
最后,由于1952年移民法加强了对入境移民以及在美侨民的安全检查和移民归化管理,特别是将1950年的国内安全法纳入1952年移民法中,使 1952年法的消极影响更加突出。在冷战日益加剧的情况下,麦卡伦—沃尔特法的支持者认为严格控制外来移民对美国的安全必不可少。参议员詹姆斯•伊斯特兰 (James Eastland)在谈到将国内安全法纳入1952年移民法中时指出:“假如我们改变处理移民问题的方式,去迎合一些国家和那些在历史上坚持独裁思想的政 府,那么我们的共和政体背弃自己的自由民主传统,那仅仅是个时间问题了。”国内安全法规定,禁止那些过去或现在是共产党员或属于共产党的任何外籍人入境, 已入境者将立即驱逐出境;国内安全法授予司法部长很大的权力,他可以根据秘密报告驱逐“违反美国法律、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外侨。我国移民史学家邓蜀生 对这项法案做了如下评价:“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开以立法的形式剥夺了一个合法政党以及同情进步事业的人士根据美国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以国家安全 为理由对所有外侨和外来移民进行空前规模的政治甄别和惩罚。”这把斧头对亚裔头一次就劈向了华人。
1955年12月,美国驻香港总领事埃弗雷特•德鲁姆赖特(EverttDrumwright)向国务院报告说,在香港有一个制造假护照和签证的地下 组织,中共正利用这一组织向美国渗透。前联邦调查局局长胡佛1969年底在国会作证时还坚持认为,在美华人同新中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每年还有2万中国 移民入境,从而提供了将非法人员派入美国的途径……在西半球有活跃的中共同情者帮助从事反对美国的活动”。随后联邦调查局和移民归化局大肆搜查全美各地的 华人社区,并制定了大规模驱逐华人的计划;只是在全美华人福利委员会的持续努力下,美国政府才放弃这一计划,但要求有非法入境历史的华人向政府坦白,并证 明没有参与颠覆政府的活动。这次大搜捕给华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的精神负担,仅纽约市华商一周就损失10万美元。美国利用1952年移民法的这一 条款,在50年代共驱逐了13万名合法入境者和侨民。从1951-1957年,由于各种原因离开美国的亚洲移民中,华人3411名,日本人4552名,印 度人3659名,朝鲜人428名,菲律宾人4282名,其中不乏遭受美国政治迫害的人。国会在1957年9月11日还制定了针对华人的所谓“自首制度” (confessioon system)。在这个法令下,“纸面儿子”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入境的华人,如果他(她)们的直系亲属是美国公民或获永久居留权的侨民,便可使其身份合法 化。美国移民归化局的官员利用这一法令驱逐那些拥护新中国的华人。
由此可以看出,1952年移民法对亚洲移民的歧视性和限制性是明显的,但它也标志着美国对亚洲移民政策的进一步的松动;这种有限松动对饱受排斥和歧视 之苦的亚洲移民和亚裔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1952年移民法实施后最直接的后果是亚洲移民数量的增多。中国移民 1951-1955年为1948人,1956-1965年为15865人;日本移民1951-1955年为14660人,1956-1965年为 51349人;菲律宾移民在1951-1955年为8313人,1956-1965年则为26923人;朝鲜移民1951-1955年为581 人,1956-1965年为15829人;印度移民1951-1955年为674人,1956-1965年为3901人。与此同时,亚裔集团的入籍率也有 显著上升。以华人为例,从废除排华法到1952年的十年内,仅有8140人入籍;从1952年移民法实施到1960年,入籍人数则达到1519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