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簡介

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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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人才」(EB1-A)是在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EB1)下 的一個種類。這個類別是針對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領域有傑出能力的優秀外籍人才。根據 聯邦移民法,這一類人才申請時不需要有特定的未來雇主,但他們必須進入其相同專業領域繼續工作,並且必須對美國的未來利益有重大幫助。此外,申請人必須展 現國家級或國際級的重大成就。這個部分也是整個申請過程中最困難證明的一部分。

 

2. 優點:不需經過工作證申請程序且可自行申請

 

申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有許多優點。首先,申請的外籍人士不需要先有雇主提供工作,只要該申請人確定在進入美國後會繼 續在該傑出專業領域工作。所以可以自行申請。但要注的是所謂自行申請並非意味著每一步都自己DIY處理。移民申請案是非常複雜的法律程序,所以你會需要專 精的律師來處理專業的法律問題。另外的優點是不用申請 工作證。要拿到工作證必須經過冗長的申請程序。但申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可以省下許多時間。而且此類別的簽証一直都有名額。這是所有第一優先類別的好處,而且適用於所有的國家,你不用等待簽証名額。

 

3. 申請資格

 

符合申請資格的外籍人士必須要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的成就、在進入美國後繼續在該傑出專業領域工作、並且對於美國有幫助。

 

4. 「傑出人才」的定義與證明

 

聯邦移民法規定「傑出能力」是指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領域中其專業能力在頂尖的極少數。聯邦法律顯示達到這種標準的人才要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的成就獎項。這類的成就包括像是國際公認的諾貝爾獎或奧斯卡金像獎。或是要提供至少三項以下的證明:

 

a.獲得國家級或國際級獎項或是加入特殊專業組織(要特殊成就才能加入的組織)

b.媒體報章報導該外籍人士的成就(須包括名稱、時間、作者等,且必須翻譯成英文)

c.該外籍人士曾在其專業領域參與評審工作。

d.成就或貢獻的証明,像是出版品、重大貢獻等。

e.在專業期刊、主要媒體雜誌撰寫專業文章。

f.在組織中擔任重要職位或是有卓越名聲

g.在該專業領域中有超越常人的薪資報酬

h.在表演藝術上有商業性成功,例如票房記錄、出版品記錄等。

I.或其它類似的證明記錄。(如果上述在該專業領域不適用的話)

 

這些證明的要求其實規範的很模糊。過往的案例顯示並非每條都適用每個外籍人士,要視個案不同。有時候甚至律師也有可能搞混申請案適用的條文。不

 

5. 專業頂尖人才

 

在看「該專業領域極少數的頂尖人士」這項要求之前,必須要先判斷並且精準界定該外籍人士的「專業領域」。將專業領域愈狹義的 界定,就愈有可能在該領域成為頂尖人才。在x相关文件中有篇文章「如是專業頂尖人才嗎?」就提到應該要利用該申請人過去的學經歷來好好定 義其專業領域。但也並不表示愈狹義的界定就愈可能通過申請。但從過去案例來看,太過狹隘界定的專業領域反而會引起審核官員的疑心,這樣反而是不利的。

 

6. 如何呈現證明文件?

 

最佳的方式是提供該專業領域中一般或正常表現然後做一個比較來突顯申請人屬於極少數的頂尖人士。例如,在申請人的專業領域中發表學述論文是正常必須的。強調該申請人在最具權威的學述期刊中發表且被同儕論文引用。

 

7. 與已核准的案例作比較

 

雖然美國移民局(USCIS)嘗試著不要拿過往核准的案例作比較。但是從過去經驗中發現判例中還是有所謂的「標準」存在。所以美國移民局還是會用類似的標準來審理同專業領域的人。

 

8. 美國移民局(USCIS)審理時兩階段判定標準

 

在2010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審理「Kazarian案」。上訴法院於此案決定了兩階段判定標準:第一,計算案件提供幾種類型的證明。第二,最終以整體優勢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