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EB-1C

什么是EB-1C


EB-1C的全称为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rst Preference (CategoryC),翻译过来就是以工作关系为基础的移民申请:第一优先(C类)。(来源于美国公民移民服务中心官方网站)网站中,我们还可看到这样的描述:如果您具备非凡的能力,是一位出色的教授或研究院,或者是一名跨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那么您具备申请EB-1的条件。我们所提到的C类,即“跨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这一项,其详细情形应解释如下:在过去的三年中,您在海外集团或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并且您准备继续在美国服务于同一海外的集团或公司;您在海外必须在该集团或公司负责管理层或有行政决策权的工作。您需要提供以下证明以满足申请:您的申请必须有美国的公司递交;您美国的公司,作为海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机构也必须在美国至少良好营运1年以上,并且能证明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合法关系。

GG 14

为了达到办理EB-1C的要求,我们设计的方式是为您在中国的公司赴美设立一家全新的子公司。这样的方式使您处于主导地位,能全权了解申请过程的每个相关部分,也不会花费过多的金钱与时间。相较于购买美国现有公司的方式而言,我们这种方式避免了购买公司后繁琐的公司转换手续和法律、经营上的风险,避免了最终申请绿卡时的不稳定因素,并且免去了您花大笔费用在购买适合公司上,从而达到节省申请时间和节约资金的效果。
您在开始项目的第4个月时作为这一跨国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取得1年的L-1签证,家人取得L-2签证,从而全家可先前往美国开展所需的工作或者读书。但是我们设计的这种先用L-1的方式,只是为了我们最后申请绿卡做铺垫,并不是申请了L-1就结束,L-1只是其中的一个步骤。之后,您的美国子公司将营运一年,使公司在1年后,年营业额在1百万美金,并至少雇用10个全职员工。这种情况下,您首先具备了申请EB-1C这种移民途径的条件,其次您的L-1签证也可以通过我们的申请转为绿卡身份。意思就是,我们的方案是从2个不同方向确保您的绿卡身份的获得,也就是您和您的家人将获得绿卡申请的“双重保险”!
许多人以为EB-1C也是一种签证,其实不然,它本身是指一种美国绿卡的获得方式,与贴在您护照上的B-1或L-1签证都不一样,EB-1C并不是签证,而是您的身份。这种方式其实单凭美国境外的跨国公司申请也是可以的,可是,要是您的子公司不是在美国领土上,需要审核的资料就变得非常多,而且审核程序也会非常繁复,因为美国的移民官并不了解中国公司的情况,他们也都知道其他国家的对于公司良好经营的标准与美国的不一样。所以,这样的成功率相对低了许多。而您的子公司在美国,移民官就非常熟悉,他们不会再理会您在中国的母公司情况,只关心您在美国开设的子公司经营情况,而这点则是我们公司的优势所在。
GG 12

2EB-1C优势

此项目较投资移民(EB-5)而言,有如下优势:
1)启动资金少,且资金来源审核不严;
2)资金安全性好,可控,安心;
3)子公司运营满一年可递交正式绿卡申请,无需临时绿卡过渡。

3EB-1C申请条件

1.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
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3.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另外,并不是担任过经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移民法规定申请人若以经理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对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导作用;
–负责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
–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
–只是接受公司里很高层级的监督,比如董事会,股东,或是较高层级的主管等。
申请人若以高级主管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负责公司的一项主要功能;
–管理和控制其他专业人员,管理者等的工作,或者是负责公司里一个主要的功能或部门;
–如果管理其他员工,申请人必须有人事权,如雇用,解雇,或者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如果没有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需对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导权。
–对公司日常运作具有指导权。
GG 13

4EB-1C申请程序

1.在美国成立公司或购买在美企业作为分公司;
2.海外公司首先以非移民签证(L-1,最长有效期为7年)将公司的管理人员派往美国分公司;
3.进入美国1年后,公司运作正常,并雇有合理的员工,即可提出移民申请;
4.在以L-1签证身份在美国工作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均可以在美国居住和工作学习。
5.在提出EB-1C为基础的移民申请等候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如因商务或其它事情需离境,可向移民局办理 “预准入境证”,1年之内多次进出美国,同时保持在美国直接取得绿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