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养老地产; 中国商业地产

长沙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养老地产; 中国商业地产


长沙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

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财政局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社区养老服务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长沙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政〔2015〕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由街道、社区、养老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主要为长沙籍老年人,重点为半失能老年人、留守和独居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膳食供应、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现有设施,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的规定,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四条 建设目标:从2015年开始,利用市级财政(含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到2017年底,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所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街道至少建成2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第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包括休息室、沐浴间、餐厅,可配置理发室、配餐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包括医疗保健室,可配置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医疗保健室可结合社区卫生所(医务室);
老年人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可配置网络室、书画室;
辅助用房包括厨房、公共卫生间、办公室,可配置洗衣房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第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第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装备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全消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面积应按照新建小区每百户30 ㎡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现有社区要按照不低于每百户20㎡的标准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老龄化水平较高的街道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街道社区内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面积可累加计算。

第十三条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建设规模各分为两类。其建设规模分类标准对应表1、表2确定。

表1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类表表一

表2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类表

表二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资源共享配置的厨房、餐厅、卫生医疗机构,面积不计入总面积(自建厨房、餐厅引进餐饮机构经营管理的除外)。

第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3确定。
表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表三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与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按照一类、二类的标准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按照一类、二类的标准,每年由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4万元。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按照一类、二类的标准,每年由市级财政补助3万元、2万元。

区县(市)财政投入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成后由市区两级民政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核定类别,并拨付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各级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修缮设施。对现有可利用的设施进行修缮改造。

2、添置设备。用于日间照料的固定床、简易床或躺椅;文体娱乐活动所需的设备;就餐所需的餐桌厨具等。

第十八条 运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除可用于修缮设施、添置设备和缴纳水电气费用外,还可用于工作人员经费,包括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适合兴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场地和设施;

2、符合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要求;

3、具有明确详细的筹资建设和管理运营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1、各街道社区根据需要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长沙市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2、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发展养老服务业建设目标要求,筛选各街道社区申请后,由区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签出意见后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申报本年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请。

3、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并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行应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制定服务承诺、服务流程、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与服务对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张贴公示,并报区县(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建立健全服务人员工作职责、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回访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存在下列问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项目批准后,推延项目建设或项目建成后改为其他用途的;

2、未建立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且未按照规定对老年人开放的;

3、挪用、转让或长期出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或挪用、侵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财产的;

4、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法从严处理。